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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步
5个维度,自杀危险性评估
首先我要说的是在人群当中,几乎每一个人都有过自杀的想法和念头。
大概有20-30%的人曾经认真考虑过自杀,这个考虑的意思是说,他已经有了一定的计划,明确的计划。
大概1-2%左右的人曾经有过尝试自杀的经历。
而真正自杀致死的人数,在中国人当中,2015年是十万分之9.7,也就是万分之1这样的水平。
一个人有自杀的想法到真正会实施自杀致死,其实还是一个挺长的道路。
非冲动性自杀一般来说有3个阶段:
- 第1个阶段:纠结挣扎期
- 第2个阶段:呼救期
- 第3个阶段:自杀平静期
怎么评估,我们大概可以从这些角度去评估。
1、评估来访者具体的自杀计划和可执行性
因为生死是个重大的决定,绝大多数人,尤其是我们说的非冲动性自杀,而自杀大多数是非冲动性自杀,来访者会做相应的准备。
如果咨询师遇到来访者声称有自杀的想法和计划,那么我们可以去进一步问来访者:
准备从哪个楼跳,楼有多高?他有没有去踩过点,有没有做过准备?
准备从楼顶跳,还是推开窗户跳?
是今天上班的时候,下午3:00跳,还是凌晨3:00跳?
是在身边有人的时候跳,还是身边没人的时候跳?这性质就不一样。
如果他现在准备服药自杀,他手里已经有了足够致死性量的毒药或者化学药品,这个肯定非常危险,因为他随时可以实施。
我们要去评估来访者具体的自杀的计划,可执行性、致死性有多强,非常重要。
这样我们就可以去评估出,他大概的决心有多大,以及马上实施的可能性有多大。
2、有没有过尝试自杀的经历
我们要评估其实有一个很敏感的指标,他此前有没有过尝试自杀的经历。
曾经有过自杀经历的人,再次尝试自杀并自杀致死的可能性大。
这也是我们来区分究竟是一种情绪的表达、呼救,还在呼救期,还是说他已经下定决心了,如果他既往有过自杀经历,那么当然更加危险。
3、来访者是否有难以应对的现实压力
来访者现在有什么样的现实压力,使他难以应对?
我听到这个来访者的生活中,一些问题都是一直存在的,比如说经济上的困难,孩子要抚养,家人生病,他工作中遇到困难。
听起来没有一个重大的眼下的他完全无法应对的压力,我说这一点是因为从1月份开始咨询到8月份,来访者似乎没有具体实施的行为。
他虽然有这样的一些抱怨,但是他还有生活中很多的期盼,比如说他希望家人能来陪伴他。
好像他没有压力大到无法处理,必须有只有用死才能摆脱的程度。
4、来访自身应对压力的资源
他有些什么样的资源能够帮助他去应对现在的压力,以及有什么样的牵挂?
在这个个案当中好像他牵挂的人还挺多的,他可能工作上是这样,但是和家人情感上联系是不错的,他并没有完全到一个完全孤立无援的状态中。
5、来访是否患有精神疾病
精神卫生法是有明确规定的,诊断和治疗的权力是在精神科医生,然后咨询师是没有诊断权和处方权的。
看起来有的时候我们会觉得,咨询师怎么这个不能做,那个不能做,但是权力就是责任。
所以精神科医生他有诊断的权力,也就意味着他有这样的责任。
本案例来访者看了精神科医生,精神科医生并没有评估出他有自杀风险,也许评估了以后觉得他自杀风险不高。
所以没有去对个案要求进行24小监护,没有直接去联系他的家人,没有去建议他住院。
我现在只是从法律的角度去谈这个问题,不是从专业的角度谈这个问题。
从这个意义上来讲,精神科医生的评估结果是有法律效力的。
万一来访者出了什么事,那么首先有责任的,专业上有责任的是精神科医生,不是咨询师。
所以这就是为什么一定要建议来访者,去看精神科医生的重要原因:
第一个是可以从精神科医生的角度,从药物治疗角度可以帮助来访者。
第二个就是我们要去按照法律来处理个案,也就是可能符合精神科诊断的个案,需要将其转介给精神科医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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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步
自杀风险问题处理的方案
这里面会有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一点,我也想提醒各位咨询师注意。
当来访者表述有自杀风险的时候,这个时候我们咨询会陷入到一个困境:
似乎我们所有的关注点都放在来访者的自杀风险上,自杀风险不解除,实际上很难深入下去,会让咨询师感到很多压力。
所以咨询过程中,处理好自杀风险这件事情,本身也是咨询能够深入和进行下去的一个关键所在。
我们不仅仅要评估风险,更重要的是在评估完了以后,我们应该有一整套关于来访者自杀风险问题处理的方案:
首先保证来访者的生命安全。
保证咨询师可以放掉关于担心来访者自杀风险的压力,咨询师才能够聚焦在真正有效的工作上。
否则的话,就像一个病人到医院看病,他现在发高烧,不能总是给他吃退烧药,还是得查出他发烧的原因才能够根本解决。
一直在吃退烧药,但退烧药迟早也会失效。
在咨询方案形成之前的自杀危险性的评估,和处理自杀风险个案的方案,是我们解决此后问题的关键因素。
这个方案,能够来降低他的自杀风险,可能不是解决他所有问题,但是使他最近实施自杀的可能性大大的降低。
1、危机的个案,绝对不要一个人处理
所有的压力在咨询师身上的时候,我们会很焦虑,压力很大很容易技术变形,很容易去犯一些错误,而不自知。
所以处理危机个案一定是有团队的,那么这个团队应该怎么构成呢?
我觉得这位咨询师做的很好的是,突破保密原则,和公司的老板和督导讨论,这就是形成团队第一步。
2、找到保证来访者生命安全的其他资源
以今天的案例为例,除了和公司的老板和督导讨论以外,还需要一些什么样的资源,加入到这个团队当中来,这个目标是保证来访者生命安全。
比如可以与来访者的家人、朋友取得联系。
3、签订不自杀协议
我们要制定的是一整套的不仅仅是不自杀的协议,而是保证安全的协议。
协议的重点在于当来访者有自杀想法和风险的时候,可以怎么做,不去实施这个行为,这是我们基本的原则。
①自我帮助的方式
咨询师需要和来访者讨论更多,比如说:
他可以和哪个朋友联系,具体方案是什么?具体联系方式是什么?
他情绪崩溃的时候,可以用什么样的方式先做一些什么样的自我调节?
比如说来访者喜欢某个乐器,心情不好的时候可以弹奏乐器,或者写毛笔字会好一点。
我们要根据来访者以往,有效的自我调节情绪的方式,去在这跟他详细的讨论,让他形成这样的一个方案,这是第一个,这是自我帮助的方式。
②紧急联系人
当他有强烈的自杀想法的时候,怎么样保证他身边可以及时找到人陪伴?
这个朋友可能至少要找2~3人,如果万一找不到其中某一个人,他还可以找第二个、第三个,这是一个出现紧急危机的时候的预案。
那么所有这些预案都无效的时候,那么他要承诺会跟咨询师联系。
③医疗的资源或者社会的资源
他还有些什么样的资源,医疗的资源或者社会的资源,可以给予他帮助。
比如说危机干预热线,也包括他可以再去看精神科专科医院等等。
来访者知道最后一刻,无论怎样可以打通咨询师的电话,这个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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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步
将所做的工作,记录到咨询记录中
我们做完这些之后,需要做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,就是咨询师要把做的所有这些工作,记录到咨询记录当中去。
也就是说万一出现极端情况,咨询师有记录证据证明做了该做的事情,完全按照法律按照伦理,符合法律和能力在做范围内的事情。
就像我们到医院去看病,如果有医疗纠纷的话,我们拿的是医院里的病历,医生写的病历来作为证据,这是规范的做法。
咨询记录是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的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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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什么要有咨询设置、咨询伦理?
咨询协议,实际上是保护咨询师和来访者双方的。
咨询协议中必须有保密条款,没有保密条款没有心理咨询。
有保密条款,就必须要有根据伦理守则的保密例外,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来访者有伤害自己或者他人时,咨询师可以突破保密原则。
从来访者角度来说
来访者会知道他的信息会得到保密,如果咨询师有违反这个协议,可以追究咨询师的责任,甚至咨询师相关单位的责任。
从咨询师的角度来说
签咨询协议的一个重要的目的是,如果来访者出现极端情况的时候,我们已经有成熟的应对方案。
比如,来访者在一开始就跟咨询师签署了这样的一个咨询协议,而在咨询中来访者有明显的表露出自杀的想法和意愿,咨询师评估有比较严重的危险性时。
这时咨询师甚至可以不征求来访者的意见,就突破保密原则,当然我们能征求来访者知情同意更好。
因为来访者签署咨询协议时已经默认,咨询师在他有自杀倾向的时候可以突破保密原则。
如果一开始的时候没有签署协议,后面的工作就会被动,会有更大的压力。
来访者因为没有签署这样一个协议,没有做出这样的承诺,他就可以给咨询师压力,逼迫你不突破保密原则。
而如果此时咨询师不能突破保密原则,启动保证来访者安全的各项措施,这样咨询中会压力巨大,风险巨大。
没有人能仅仅凭借一周一次的咨询,保障另一个有自杀倾向的人的生命安全。一周两次也不能。
所以,如果一个来访者不愿意签这样的协议,那么原则上我们就没有办法给他提供相关的咨询的服务。
如果来访者频繁出现严重的自杀的风险,对咨询师来说也会是一个非常耗竭的事情。
如果仅凭咨询师个人去处理高危个案,无论咨询师多么善良和努力,最终咨询师可能以后不能够持续给来访者提供,在咨询框架以下的无私的服务和帮助,最后很可能会使得咨询师不得不抛弃来访者。
所以伦理并不和有效帮助来访者矛盾,而恰恰是起推进作用只有遵循咨询伦理才能有效帮助到来访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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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对危机个案
为什么要突破保密原则?
咨询伦理首先是善行,善行是保障来访者在咨询中获益,来访者的权益和福祉在咨询中获得尊重和实现。
善行首先是保证生命安全。
这两者之间有的时候会发生矛盾,最典型的矛盾就是来访者有自杀意愿,他又不允许咨询师去突破保密原则。
在这种情况下,我们要尊重他来访者的自主权,自我决定的权利,尊重他的要求,忠诚权就是咨询师要对他保密,为他服务,那么就可能威胁到他的生命安全。
但这两者之间有的时候会发生矛盾,最典型的矛盾就是来访者有自杀意愿,他又不允许咨询师去突破保密原则。
所以必须强调,获益首先是保证生命安全。
从危机干预也好,伦理也好,我们一般认为生命是所有权利的前提,生命是高于一切的。
在这种情况下,按照伦理首先保护他生命安全,所以这个时候需要突破保密原则。
来访者如果不愿意签这样一个保密协议,他又想要做咨询,那就有可能对于有些条款他可能有某种顾忌,那么我们可以跟他讨论,哪些条款他不愿意遵守。
伦理并不是谁拍脑袋想出来的规则,去约束咨询师行为,而是我们在咨询过程中,在咨询临床实践的过去100多年当中,不断发现新的问题。
通过不断总结经验教训,总结出来的这些伦理守则来说说我们做更好的技术,为来访者提供更好的帮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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善良未必导致善行
有时跨越咨询关系界限,未必意味着一定是违反伦理的。
如果我们跨越了关系界限,但是使来访者获益,很有帮助,就不一定是违反伦理的行为。
如果跨越了关系界限,对来访者有剥削伤害和利用,这才是违反伦理的行为。
但是如果对来访者负有太多的责任,比如咨询师日常肩负起督促他,不是一周一次的咨询,而是每天需要去督促来访者吃药的这样行为。
有可能来访者的问题模式在咨询关系中重演,他很能够通过自己的表述,使咨询师或其他人非常同情他,然后给予他额外的帮助。
但这种额外帮助未必有好的结果,当有糟糕结果的时候,可能会让咨询师也非常挫败和耗竭。
没有善良,就没有助人之心,是很难做好工作的。
但是善良不一定能够导致善行,怎么样把善良变成真正的善行,这个是咨询中重要的理论和技术。
文章作者:直播文字稿,节选自第66场督导示范教学,主讲人徐凯文,由咨询师之家整理编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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